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08號)
《濰坊市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條例》已于2025年10月24日經濰坊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于2025年11月2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2日
濰坊市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條例
(2025年10月24日濰坊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服務設施
第四章 服務供給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規范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活動,更好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促進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協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社區和村為依托、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為老年人提供的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互助服務和志愿者公益服務共同組成的養老服務。主要包括:
(一)生活照料、助餐、助潔、助浴、助行等日常生活服務;
(二)健康體檢、家庭病床、醫療康復、臨終關懷等健康護理服務;
(三)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咨詢與服務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安全指導、緊急救援服務;
(五)法律宣傳、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服務;
(六)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閑養生等服務。
第四條 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適度普惠的原則。
第五條 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
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下列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一)將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納入養老服務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加強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工作指導,定期研究解決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工作重大問題;
(三)培育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產業,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活動;
(四)推動老年人家庭和社區適老化改造以及養老服務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設;
(五)其他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和監督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導協調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推動制定和落實老年人優待政策;
(二)指導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活動;
(三)加強對養老服務組織的監督管理,指導落實安全責任和防范措施;
(四)建立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和工作評估機制,依據評估結果對有關政策進行調整;
(五)其他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九條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體育、醫療保障、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下列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一)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有關活動;
(二)配合有關單位做好政策宣傳、信息調查、設施建設、監督管理等工作;
(三)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志愿服務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依法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活動;
(四)其他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活動,做好下列工作:
(一)掌握老年人基本信息、服務需求,協助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檔案,宣傳養老服務政策,提供養老服務信息;
(二)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互助養老、志愿服務、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
(三)引導、教育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協助調處養老糾紛;
(四)其他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服務設施
第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老年人分布以及變動等情況,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的總體布局、用地和建設規模,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應當落實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的有關內容。
第十三條 新建城鎮居住區應當按照每一百戶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一千戶以上的,配建的單處社區養老服務用房面積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一千戶以下的,可以采用多個小區集中建設、購置等方式就近統籌配建,統籌配建的單處社區養老服務用房面積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開發的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應當在首期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 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區未配套建設或者建設的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多個占地面積較小的城鎮居住區,可以統籌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五條 新建的城鎮居住區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權屬已確定歸屬政府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移交給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管理使用。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公開競爭等方式將管理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無償或者低償委托養老服務組織運營。
第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老年人口數量和分布、養老服務需求等情況,依托鎮和街道敬老院、優質民辦養老機構等,合理配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推動完善社區和村養老服務設施站點。
第十七條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社會力量建設農村幸福院、老年助餐點等養老服務設施。
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要求的,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八條 具備條件的閑置辦公用房、學校、幼兒園、賓館、醫院、廠房、商業設施、房地產企業自持房屋、村集體用房等可以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有關部門應當簡化辦事程序,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并加強監督管理。
鼓勵養老服務設施與教育、衛生健康、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的綜合利用,探索建設老幼共托服務綜合體。
第十九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省規定的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滿足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衛生防疫、日照標準等要求。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優先設置在建筑物低層,不得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設置在二層以上的,應當配置電梯或者無障礙通道。
第二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加快已建成城鎮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適老化無障礙改造,推進老舊小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活服務設施的改造和安裝。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進行日常生活設施適老化、無障礙改造。
第二十一條 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依法規劃建設、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
第四章 服務供給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人口老齡化程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開展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制定并實施本地區基本養老服務清單。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一、分級管理的智慧養老服務管理平臺,通過平臺公布養老服務機構名錄及其提供的服務項目,提供養老政策咨詢、養老服務供需對接、服務質量評價等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養老服務信息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信息共享。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養老服務相關的基礎數據和信息。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根據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需要,開發和推廣多功能智慧養老服務平臺,推進養老服務數據有序納入全市智慧養老服務管理平臺,建立健全全市智慧養老服務信息網絡。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養老服務、醫療衛生等資源,統籌推進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網絡。
鼓勵縣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在承擔兜底保障職能基礎上,向社區和村延伸服務,參與居家和社區養老。
鎮和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應當發揮專業照護、服務轉介、資源鏈接等作用,提供老年人托養、配餐送餐、居家上門、老年人關愛、咨詢指導等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社區和村養老服務設施站點應當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助餐、助浴、健康指導、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便利可及的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設置助老食堂、老年助餐服務點等,推動建立可以抵達社區和村的助餐配送服務網絡。在助餐配送服務網絡無法覆蓋的區域,鼓勵采取鄰里互助、結對幫扶等模式解決老年人用餐服務需求。
支持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開展老年助餐服務,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政策優惠。
鼓勵通過財政補助、村集體自籌、老年人子女承擔、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運營資金,為農村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并督促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健康檔案,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提供疾病預防、健康評估、醫療咨詢等服務;
(二)提供常見病和多發病的診療以及接收醫院轉診患者、向醫院轉診超出自身服務能力的患者等基本醫療服務;
(三)根據需要與養老服務機構簽約合作,在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內提供醫療服務;
(四)合理利用醫養資源,科學配置病床與養老床位數量,根據醫療衛生機構功能和定位開展安寧療護服務。
第二十七條 支持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建立協作機制,推動醫療衛生服務向社區和村、家庭延伸。鼓勵醫療衛生機構上門為老年人提供康復、護理等服務。鼓勵利用率較低的醫療衛生機構轉型為提供養老、康復、護理等服務的醫養結合機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健康養老中的作用,將中醫診療、中醫治未病、中醫藥保健康復融入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支持有相關專業特長的醫師和其他專業人員在養老服務機構開展疾病預防、營養、中醫調理養生等健康服務。
第二十八條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為老年人提供基礎生活、精神慰藉、個性化需求等相關服務。
鼓勵支持養老服務組織通過選聘心理咨詢師、設置心理咨詢室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心理健康知識教育培訓以及心理咨詢、精神疏導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司法行政、民政、金融管理等部門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普法宣傳,依托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組織以及相關社會組織,做好涉老矛盾糾紛預警、排查、化解等法律服務工作,并對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進行監測、分析和風險提示,依法予以查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適宜老年人的教育、文化、娛樂、健身、交流場所建設,加強資源共享,搭建老年文體活動平臺,方便老年人就近參與各類文體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服務場所,為老年人提供文化、娛樂、健身等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體活動。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廣符合老年人需求特點的人工智能、虛擬現實等新興技術,推進智能可穿戴設備、便攜式健康監測設備、智能養老監護設備、家庭服務機器人等智能養老服務產品在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中的應用。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設施、服務資源和服務隊伍,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家政服務企業發揮自身優勢,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互聯網平臺企業依法參與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第三十三條 養老服務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提供養老服務,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投訴渠道等信息。
養老服務組織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建立服務檔案。
養老服務組織應當在其服務場所的公共活動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保持連續運行。經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可以在其居室內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鼓勵養老服務組織在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家中設置家庭養老床位,安裝必要的呼叫應答、信息傳輸和服務監控等設備,提供規范化、專業化養老服務。
第三十四條 養老服務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安全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健全消防、應急安全值守、設施設備、食品藥品、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安全巡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需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村將經營收入、土地流轉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出讓等集體經濟收益,通過法定程序,按照一定比例用于解決本村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國有經濟在養老基礎設施領域布局,引導國有資本參與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助、捐贈等方式參與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商業銀行加大對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行業的信貸支持,創新貸款擔保方式,開發適應需求的養老金融產品。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養老服務組織連鎖化、集團化、品牌化發展,引進培育發展優質養老服務組織,發展多層次高品質養老服務新業態,打造濰坊特色養老服務品牌。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養老服務產業,延伸養老服務產業鏈,培育養老服務產業集群。支持養老服務產業與文化、旅游、餐飲、體育、家政、教育、養生、健康、金融、地產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逐步推行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與之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服務保障。
鼓勵發展商業性護理保險產品,滿足參保老年人個性化照護服務需求。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建立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培養、使用、評價、激勵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待遇:
(一)支持本市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對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的畢業生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入職補貼;
(二)實施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稱評定、聘用、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制度,完善薪酬和福利保障機制,將行業緊缺、高技能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納入本市人才評選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優待政策;
(三)鼓勵醫護人員到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執業,與醫療衛生機構同類專業技術人員在繼續教育、職業技能培訓、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四)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補貼等;
(五)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改變依法規劃建設、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派客戶端
編輯:張永超 李婕寧
一審:賈春毅
二審:孫瑞永
三審:管延會














